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,调查范围限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,向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。
国家统计局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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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条:“境外的组织、个人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,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。”
第五十二条第二款:“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。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,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;统计调查范围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,由国家统计局审批。”
第八条:“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。”;第二十一条:“国家统计局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。”;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“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,调查范围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,向国家统计局提出;调查范围限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,向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。”:第二十四条 “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,不得擅自变更,需要变更的,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。”
(1)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,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编号,申请人可现场领取。 (2)申请人通信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,工作人员进行编号,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。
(1)不符合规定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(2)材料齐全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(3)材料不齐全出具《补正通知》
(1)准予许可,作出《山东省统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(2)不予许可,作出《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
1.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、资助进行的社会调查; 2.与境外组织、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社会调查; 3.将调查资料、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、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社会调查; 4.以上调查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。
回答:按照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》规定,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: 1、申请机构已获得山东省统计局颁发的《涉外调查许可证》,所从事的涉外调查遵守我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; 2、申请审批项目为在山东省区域内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; 3、不得进行可能导致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》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: (1)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 (2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 (3)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,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国家利益的; (4)违反国家宗教政策,破坏民族团结的; (5)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 (6)宣传、迷信的; (7)进行欺诈活动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 (8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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